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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解读

  • 发布时间:2021-09-03
1.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转年的6月30日。在一个缴存额调整年度内,除工作单位变动等特殊原因外,职工月缴存额保持不变。为做好2021年7月份的缴存额调整工作,出台了本通知。
2.职工缴存额年度调整时,缴存基数如何认定?
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3.缴存基数有上下限要求吗?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因此,职工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9730元。
4.单位如何确定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
5.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条件?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6.新调入职工在调入单位核定缴存基数时,与职工工作单位变动及原单位工资有没有关系?
新调入职工在调入单位核定缴存基数时,与其工作单位变动次数及原工作单位工资收入无关,仅以新调入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按规定核定缴存基数。
7.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核定首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核定缴存基数是否是一回事?
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缴存首月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年度调整时的缴存基数核定不是一回事。
8.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缴存首月的缴存基数如何核定?
新招用的职工从到单位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以缴存首月录用或调入单位的全月应发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2020年1月至12月新招用或调入的职工,在2021年7月进行缴存额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招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20年12月在招用或调入单位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新招用和新调入的职工,在2021年7月进行缴存额调整时,调整时缴存基数不再重新核定,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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